关于对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7 07:09:24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对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通知
冀教职成处函〔2016〕60号
有关市教育局,有关高职高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7号)精神,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省教育厅《河北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冀教高〔200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宣化科技职业学院等11所院校进行进行现场考察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及依据
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和49号文规定的内容、标准和要求组织进行。
二、评估对象
宣化科技职业学院等11所院校(详见附件)。
三、专家组成及工作安排
省教育厅委托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专家委员会,从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随机确定各组评估分工,于11月下旬启动评估工作。专家组进校评估的程序、方法和基本要求按照49号文和《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评估具体工作安排由组长与学校商定。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将考察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评估结果将在省职成教网进行公示。
四、工作纪律
本通知印发后至评估期间,评估专家组成员和参评院校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决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禁令”,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要求,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学校的咨询、拜访或到被评学校指导考察,参评院校接待工作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原则执行、一律从简。
五、其他要求
请参评学校于11月1日前,按49号文要求,将自评报告、采集平台有关数据一式5份报送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稿发送至hbzcc2016@163.com。同时,将以上内容和相关评估材料上传园网站。
联系人:史帆 0311—66005705 18931883137
池云霞 0311—85239669 13931878950
附件:2016年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院校时间安排一览表
河北省教育厅职成教处
2016年9月1日
附件1:
2016年河北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时间安排一览表
学校名称 |
分 组 |
时 间 |
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 |
第一组 |
11月21-23日 |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民办) |
11月24-26日 |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
11月27-29日 |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
11月29-12月1日 |
泊头职业学院 |
第二组 |
11月21-23 |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民办) |
11月24-26 |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11月27-29 |
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
11月29-12月1日 |
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第三组 |
11月21-23 |
宣化科技职业学院 |
11月24-26 |
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11月27-29 |